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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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 賴建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美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1年度司促字第10189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