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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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 李中琴 (即 傅天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許晉榮趙大智江祥綾陳幼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等應共同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及自由時報全國版之頭版下四分之一版面,連續三天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故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貳萬叁仟捌佰元(20,800+3,000=23,8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江俐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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