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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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 李中琴 (即 傅天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許晉榮 、 趙大智 、 江祥綾 、 陳幼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等應共同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及自由時報全國版之頭版下四分之一版面,連續三天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故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貳萬叁仟捌佰元(20,800+3,000=23,8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