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85號
上訴人壹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珮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工程法庭法官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