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營小字第33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沈欣柔
被 告 莊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營小字第33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上午09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柒仟貳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九
十三年十二月十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即新台幣伍萬柒仟貳
佰柒拾玖元)之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暨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高世玉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