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1號原告 林昊辰 被告 李俊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之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核定之依據,依原告陳報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44,180元,核與系爭房地上所設定之第一及第二順位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相當。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844,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8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