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犯竊盜案件,經法院裁定羈押,惟被告於審理時已坦承犯案,且已深感悔意,被告之祖父因糖尿病現於加護病房,須被告照顧陪伴餘生,被告並有固定住所,無逃亡之虞,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准被告交保候傳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事即認其犯竊盜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於96年1月26日執行羈押。茲查,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罪前科,且前因竊盜罪入監執行後,於95年9月28日假釋出監(該案係於96年2月10日始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於出獄未久,假釋尚未期滿即再犯本件竊盜罪,本院認其再犯竊盜罪之可能性甚高,仍有上開規定情事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被告所述並未提出相關事證,以資釋明,本件亦非以逃亡之虞將被告羈押,是被告所述均無可採,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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