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八十九號、九十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合計淨重零點貳捌公克、空包裝貳只暨空針筒共重貳點柒陸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因無繼續執行之必要釋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八十九號、九十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淨重共計零點二八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八十九號、九十號,該案扣案之前揭毒品海洛因三包(合計淨重零點二八公克、空包裝二只暨空針筒共重二點七六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調科壹字第○四○○○四○七六號及九十五年二月七日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各一份附卷可稽。上開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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