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476號聲請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伯發 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可知,當事人得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必須法院未於裁判中確定其訴訟費用之費用額者,始足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拆屋還地事件,業據本院判決確定,並諭知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在案。為此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並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及收據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即聲請人確已預納地政測量費用新臺幣(下同)4,225元,惟本院於111年度斗簡字第408號民事判決主文第2項業已諭知訴訟費用3,090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並已確定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訴訟卷宗查明無誤。是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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