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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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臨時股東會議決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43號原告 吳月霞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被告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岳盟 訴訟代理人 林晉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臨時股東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
3時1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