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7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所為之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中「本件公訴不受理」應更正為「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中記載「本件公訴不受理」,然本件被告遭起訴之部分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故應為免訴判決,業經本院於理由欄詳述在案,是本院前開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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