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80號原告 蕭智強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張百欣 律師被告 邱邦閎
張家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沈佩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