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16號上訴人 陳怡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施睿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湘美附件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