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68號聲請人桃園市大溪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昌明 訴訟代理人 姚復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文正 地政士(即 陳明治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例如:載明加速條款之契約,並請以螢光筆標註該條款)。
二、如無法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則請提出業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還款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其回執,或催告通知函暨其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