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76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車號00-0000號汽車之所
有權移轉於原告,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車號00-0000號汽車之價值),並按
此數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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