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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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許崇譯
       葉暐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國禎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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