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61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玓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映華 、 曾廣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7,7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5,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