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52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520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臺北市政府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民國96年10月
19日補充訴之聲明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壹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原告僅繳納壹仟元,尚
需補繳壹萬肆仟玖佰肆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