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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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481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