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亞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亞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亞洲因搶奪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3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
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34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揭有期徒刑1年、4月部分,復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6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已於107年3月14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3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892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6月1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4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5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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