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7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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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所定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原判決因該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六月,乃依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惟司法院於98年6月19日作成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認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與憲法第23條之規定有違,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依此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爰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在案,有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判決附卷可按。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本院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09條第2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陳欣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2次)│有期徒刑3月(共5次)│有期徒刑2月(共10次)││(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年月日│96.10.17起至96.12.14│96.10.17起至96.12.14│96.10.17起至96.12.14││││││├──────────┼───────────┼───────────┼───────────┤│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29691號│29691號│2969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實├────────┼───────────┼───────────┼───────────┤│審│判決日期│97.12.25│97.12.25│97.12.25│├─┼────────┼───────────┼───────────┼───────────┤│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2.25│97.12.25│97.12.25│├─┴────────┼───────────┼───────────┼───────────┤│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3062號│3062號│30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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