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0號抗告人即被告之配偶 呂江宜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被告即受刑人 呂奕賢 之配偶,前於民國101年11月中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被告暫緩執行(案號101年度執字第11718號),因被告於101年11月初在台東縣南橫公路發生車禍受傷嚴重,無法如期報到執行,至今未獲回覆,請撤銷原裁定另為適當之裁處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及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抗告人雖為本案被告即受刑人呂奕賢之配偶,然並非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10號裁定之當事人,其提起抗告,於法不合。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年度執字第11718號、101年度執聲他字第2918、3000號執行卷宗,被告雖曾具狀主張於101年11月18日發生車禍右腳骨折而聲請暫緩執行乙情,然並未檢附證明資料,嗣經檢察官函覆:「暫緩執行乙事,礙難准許」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1月28日執聲他3000字第125873號函文附卷可稽,足見被告請求暫緩執行已遭駁回確定,是抗告人認至今未獲回覆云云,尚不足採,併此敘明。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既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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