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80號聲請人 廖水明 訴訟代理人 廖志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洪浩進┌─────────────────────────────────────────────────────────┐│本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80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傅宗禧 ││92年8月10日│92年9月20日│121,000元│TH03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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