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慶隆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貳點壹肆捌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張慶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完畢,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分別為0.37公克、2.55公克)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第二級毒品,淨重合計2.1506公克,驗餘淨重合計2.1483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參100年度毒偵字第551號偵查卷第27頁),為違禁物,被告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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