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抗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97號再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62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其後提起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邱忠義法官鄧振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勳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