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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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374號聲請人 陳鏡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茂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土地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茂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土地租金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9年度訴字第508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免為假執行,曾提存新臺幣1,394,000元,並以鈞院99年度存字第281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相對人業已撤回起訴,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存字第2811號及101年度取字第528號卷宗,本件提存物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3月9日取回在案,有本院發還提存金領款收據附於上開取字卷內可稽。
是本件提存物既經聲請人取回而不存在,聲請人即無再行聲請返還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