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781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張平順 代理人 許宏彰 債務人 李宗翰 債務人 陳凱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7781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101年3月5日起至│2.956%│││││101年4月5日止││││001│55,855元├───────────┼───────────┼───────────┤│││101年4月6日起│3.2516%│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6個月以內││按利率3.5472%│├──┼────────────┼───────────┼───────────┼───────────┤│││101年4月5日起至│2.956%│││││101年5月5日止││││002│5,640元├───────────┼───────────┼───────────┤│││101年5月6日起│3.2516%│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6個月以內││按利率3.5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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