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7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7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713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債務人石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零叁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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