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525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蕙蕓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蕙蕓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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