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洪睿筳 法定代理人 洪蓓蒂 送達代收人 賀月瑛 被告 林永倫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余銘軒
法官陳翌欣法官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