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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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34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平福 、 古同亮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原告已經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繳納9萬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