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28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 盧泳霖倪家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其中壹仟玖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第1個月加計叁佰元違約金,逾期第2個月加計肆佰元違約金,逾期在第3個月至第6個月者每月加收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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