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84號聲請人 張惠姫 相對人蓋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O六年十一月七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資方應給付勞方 張惠姬 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並應於民國一O六年十一月八日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三、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薪資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於民國106年11月7日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約定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71,928元,並應於106年11月8日前匯入聲請人薪資轉帳帳戶。惟相對人屆期迄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6年11月8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62111415號函、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存摺封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就上開調解方案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