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9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蔡美美 (原名 蔡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其中貳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自民國101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蔡美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1年9月5日止累計23,228元未給付,其中21,492元為消費款、1,436元為循環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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