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潘天賞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100年度執字第6316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天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潘天賞因犯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刑保字第3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茲聲請意旨以該受刑人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核有受刑人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經對具保人即受刑人戶籍地址及居所為通知,並無不合,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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