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28號債權人 杜昱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美能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9年12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100萬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01年12月2日,並按周年利率百分之3計付利息,利息按月給付,逾期未給,視同清償期屆至,另按本金每百元每逾一日加增1角之違約金,立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自101年2月3日起未依約給付利息,是請求債務人應給付上開金額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主張與債務人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固據其提出債務人於99年12月3日簽立之借據影本為證,然觀該借據影本第一點關於貸與人之欄位係反白,是本院於101年7月13日、8月20日二次函請債權人提出借據正本,俾本院辨識借據之貸與人欄位是否有記載特定人,並請債權人如關於貸與人欄位確係空白者,併陳報本件有無債權讓與之情,惟債權人於101年7月20日、8月28日收受函文後,迄未提出任何資料亦未作何補充陳述,致本院無法逕認債權人之請求為有理由,是依上開規定,駁回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