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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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214號
原 告 詹宜珊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