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廖昭魁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訴外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債務未清償,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輾轉將其對相
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受讓上揭權利後,欲依民法
第297條第1項規定,通知相對人上開權利轉讓過程,而相
對人現雖設籍於臺北市○○區○○街○○○巷○○○○號,然相
對人因出境而為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故聲請人無法得知
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
信函暨回執、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0至17
頁),另經查相對人於104年1月25日入境,有入出境資訊
連結作業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惟相對人並未辦理
遷入登記,可見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
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