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12號
原 告 王榮才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恒通 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