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12號
原   告  王榮才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恒通 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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