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埔簡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字第180號
原   告  賴福峰
被   告  陳敏郎
       蕭杏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723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
7,600元,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以106年度埔補字第
189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7,100元之裁
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並諭知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6年10月23日合法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
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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