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振峯右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何振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恐嚇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四年二月十一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