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39號原告 陳淑芬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被告 卓岳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陳秋君法官黃愛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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