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87號聲明異議人 張正華 受刑人 黃金城 上列異議人因受刑人黃金城竊盜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3年度執更緝字第17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法定標準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
三、經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執更緝字第
172號執行指揮書所執行之裁判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77號裁定,該執行指揮書前雖誤載為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777號裁定,惟業經該署更正等情,此有前揭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7月30日桃檢兆丙103執更緝172字第067262號函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臺灣高等法院既係實際宣示聲請人所受應執行之刑之裁判之法院,聲請人對上開執行指揮聲明如附件所示之異議,依前揭要旨,聲請人應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本院對此案應無管轄權,聲請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裁定本件聲明異議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