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加重毀謗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廖振鐸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 律師被告 陳景盛 (已死亡)上列被告因加重誹謗等案件(101年度自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誹謗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