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 彭鄧雪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分別予以公告在案,茲管理人已於本件最後分配完結時,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有保管款支出清單一份及台灣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本件清算事件卷宗檢送本院,經核其辦理之內容,與前開法條並無違誤,至此本件清算財團財產經全數分配完畢,清算程序應予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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