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忠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忠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忠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8月1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365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553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2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598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634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719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21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8月確定,又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54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6月確定,上開7宣告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2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前揭2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於98年8月12日入監後,現在監執行已逾三分之二,本院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法務部業於102年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受刑人之假釋,是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