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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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賢股被告廖文志選任辯護人孫瑋澤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文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裁定將本件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1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