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彥男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100年4月11日所為之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第壹列所載「 彭釋瑤 」應更正為「蕭彥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第一列所載「彭釋瑤」乃為「蕭彥男」之誤載,且附表內所載之紀錄亦為蕭彥男之資料,故此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爰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