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一三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犯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被害人兼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以言詞撤回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