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35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偉豪劉淑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何偉豪簽約時仍為未成年人,請提出債務人何偉豪之父 何孟仁 同意系爭契約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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