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233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楊明霏因違反商標法案件,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33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案之仿冒「 悟空 本舖」、「59猿人盾牌」、「五九WITHPOWER'SROCK」商標之衣服2件,係屬侵害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權之物品,此有產品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及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足憑,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被告本案行為後,刑法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
105年7月1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條文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10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
2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5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三、經查:本案被告楊明霏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330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本件被告在網路上販售如附表所示之扣案T恤2件(105年度紅保字第4342號),確屬侵害告訴人 許榮達 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各3份、產品鑑定報告書2份(見偵查卷第56頁、第57頁、第58頁至第60頁、第62頁至第64頁)在卷可佐,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附表:
┌──┬────────────────────────┬──┐│編號│扣案應沒收之仿冒品│件數│├──┼────────────────────────┼──┤│1│日本悟空本舖春夏新款小猴子中國民族風灰色短袖T恤│壹件│├──┼────────────────────────┼──┤│2│日本悟空本舖可愛星雲猴夏裝黑灰白色短袖T恤│壹件│└──┴────────────────────────┴──┘